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苗栗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燕梅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利坤 訴訟代理人 朱萬達 右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邱新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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