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建男上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建男前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建男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陳建男前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卷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嗣受刑人轉讓禁藥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