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律師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復苹 上訴人 常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