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劉佩珊 被告 劉維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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