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 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雀 、 吳謝雨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