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萬元,應繳裁判費61,8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