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7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8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