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86號
抗告人 黄素鳳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86號
抗告人 黄素鳳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