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連東
賴秀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劉彥呈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2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訴字第97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連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賴秀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連東、賴秀鳳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薪資印領清冊,其性質應認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判決參照)。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商業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被告2人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商業會計憑證,進而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經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簡連東應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賴秀鳳應從一重之主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2人就不實申報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2人身為商業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當據實應如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並申報,竟共同基於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持以行使,致損害稅捐機關稅捐徵收之正確性,並,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2人均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二人本件犯行之角色分工、參與程度輕重不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2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以啟自新。再者,為使被告2人深切記取教訓,衡以被告2人於本件犯行之角色分工、參與程度不同,參以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量刑意見表示若給予被告2人緩刑,請求予以附條件緩刑等語(見院卷第67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簡連東、賴秀鳳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分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3萬元。被告2人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倍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8200號被告簡連東男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秀鳳女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1人選任辯護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鄭霜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連東為 簡大宏 機械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弄0號,下稱簡大宏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負責該公司之財務、業務等營運決策,賴秀鳳於民國86年間至109年2月10日止,為該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帳務等事務,2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簡連東、賴秀鳳均明知該公司員工於107年間每月實領薪資為如附表「每月薪資」欄所示之金額,應如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並申報,竟共同基於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107年間不詳時間,由簡連東指示賴秀鳳製作簡大宏公司如附表「申報薪資」欄所示金額等不實事項之薪資印領清冊後,持之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行使之,稅捐機關因而將之記錄為如附表「107年度薪資所得」欄所示數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徵收之正確性。
二、案經簡大宏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簡連東於偵查中之供述1、證明被告簡連東實際負責簡大宏公司之營運,包括財務、業務之事實。2、證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資料,須經被告簡連東同意,簡大宏公司之傳票亦須經由被告簡連東審核之事實。3、證明被告簡連東於107年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係如附表所示「每月應領薪資」欄之事實。4、證明簡大宏公司有內帳、外帳之別,薪資印領清冊係為提供會計師進行稅務申報之用之事實。2被告賴秀鳳於偵查中之供述1、證明薪資印領清冊係為提供會計師進行稅務申報,並非簡大宏公司實際所發放薪資之事實。2、證明被告賴秀鳳係因被告簡連東之指示,因而編制不實薪資印領清冊之事實。31、簡大宏公司107年員工薪資明細(109他4737卷頁17至39)、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9他4737卷頁181)2、簡大宏公司107年薪資印領清冊(109他4737卷頁81至83)1、證明簡大宏公司員工實際領取薪資,與簡大宏公司107年薪資印領清冊不相符之事實。2、證明被告賴秀鳳作成簡大宏公司107年薪資印領清冊後,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不實薪資而行使之事實。
二、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薪資印領清冊,其性質應認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判決參照)。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商業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被告2人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商業會計憑證,進而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經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渠2人以一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分別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2人就不實申報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檢察官劉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員工姓名簡連東 簡連榮 簡志霖 賴秀鳳 簡志文 簡志宏 徐灝雄 陳明哲 每月應領薪資52,80052,80046,40030,80049,40060,80038,10043,400申報薪資12,00045,80028,80031,80045,80034,80036,30022,00031,80033,30043,900107年度薪資所得無549,600360,600549,600425,100264,000389,10052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