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祖父 周俊 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病去逝,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出殯,被告因案羈押,未能返鄉奔喪抱憾至今。又被告身處單親家庭,父親不詳,母親與胞弟分別因案在監服刑,致家中諸多後事乏人處理,而被告所犯非五年以上之重罪,並對犯行坦承不諱,且被告有固定居所及正當職業,更無逃亡串證之虞,故請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前科,甫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再犯本件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又被告之祖父周俊業已亡故一節,固據被告提出死亡證明書一紙為證,核與本院調取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所載相符,惟依前開死亡證明書與系統資料可知,被告之祖父周俊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亡故,並非如被告所言,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而被告既於其祖父死亡後,於其所述出殯日期前(九十五年一月八日),猶犯本件搶奪案件,自應知悉有可能因犯罪而無法辦理祖父後事,竟仍率然動手搶奪,則以辦理祖父後事及祭拜祖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另被告其餘所提出聲請之理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是本件聲請尚屬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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