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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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20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扣案未經判決沒收銷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共0.4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張金龍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粉末3包,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足認前揭扣案物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無訛。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併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惟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認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係警方違法搜索查扣之物,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排除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因而未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只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名稱│數量│備註│├─────────────┼──┼────────────┤│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3包│見104年度執聲字第349號卷││共0.43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附鑑定書(淨重共0.43公克││離之包裝袋3只││,取樣小於0.01公克,驗餘││││淨重共0.4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