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俊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俊淵分別於1.民國097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7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0年07月0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75%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6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098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8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1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99%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6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2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971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俊淵│民國106年5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3119││10日起││點七五│││元│││││├──┼───┼─────┼──────┼──────┼───────┤│002│新臺幣│黃俊淵│民國106年5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46591││10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俊淵│民國106年0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119││月10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002│新臺幣│黃俊淵│民國106年05│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台幣│││246591││月10日起││200元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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