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35號

原告 巫沛頤

兼特別

代理人 巫俊偉

原告 巫慧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被告 陳俊帆

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鉑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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