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聲減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號6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再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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