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緯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緯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緯平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至6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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