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會順盈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宗憼 被告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綉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