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協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分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分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