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79號聲請人 陳秀琴 受監護宣告人 蔡月美 利害關係人 蔡德仁
蔡德良 蔡仁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蔡月美依附表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蔡月美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裁定宣告蔡月美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由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之母 連彩霞 甫於107年8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今因連彩霞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受監護宣告人單獨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06年度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監宣字第102號家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蔡月美係與兄弟即利害關係人蔡德仁、蔡德良及蔡仁章共同繼承其母連彩霞之遺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受監護宣告人蔡月美單獨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該不動產均未設定負擔,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利峰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1│基隆市○○區○○段│5789.35平方公尺│8261分之42│由受監護宣告│││0000-0000地號│││人蔡月美單獨│├──┼─────────┼────────┼─────┤取得左列之不││2│基隆市○○區○○段│415.19平方公尺│8261分之42│動產。│││0000-0000地號││││├──┼─────────┼────────┼─────┤││3│基隆市○○區○○段│667.47平方公尺│8261分之42││││0000-0000地號││││├──┼─────────┼────────┼─────┤││4│基隆市○○區○○段│65.89平方公尺(陽│1分之1││││00000-000建號│台7.0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