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易善穠 被告 簡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裕民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