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華
洪碧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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