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伍人傑 被告 陳建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建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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