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被告無法以新台幣八萬元交保以免除羈押,故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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