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貴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4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0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犯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電腦設備(主機)1台2電腦設備(數據機)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