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9號債權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東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2紙(流水號46699、
50505)請求金額各為何?未繳違約日期為何?㈡釋明流水號46699之約定書請求利息自105年5月4日起算之
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