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 江建興 被上訴人 李耀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17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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