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9號原告 蔡惠梅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訴訟代理人 簡淑如
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