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100號

原告 杜明莊

被告 段雅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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