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債權人 李志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紫郁 、 李治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超過200萬元部分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違約金請求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債權人 李志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紫郁 、 李治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超過200萬元部分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違約金請求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