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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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周紫涵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展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 徐茂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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