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宏立

債務人 林彥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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