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