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9號

原告 賴增銓

被告 洪金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旗山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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