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70號上訴人即被告威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慈溪市華光塑料電器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7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77萬2,744.8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5月26日之匯率即人民幣1元兌換4.884元,折算為新臺幣377萬4,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5萬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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