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72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鄭聖傑

原告與被告鄭聖傑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4萬5,47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6日(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6萬1,3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武凱葳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計息本金

(新台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6萬2,911元

5萬8,576元

14.99%

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貸款)

18萬2,563元

15.88%

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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