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孟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信實業有限公司許肇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許肇鱗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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