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誠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全民健康保險IC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誠志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健保卡1張,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20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之全民健康保險IC卡1張,係被告所有作為偽造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