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NTASANGIAM(中文譯名:商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NTASANGIAM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INTASANGIA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35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04年9月24日出所,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3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法務部○○○○○○○○104年9月21日新戒所衛字第1040701845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0.1830公克、淨重0
.0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618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卷第99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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