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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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657號原告科學貴族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昆鴻 被告 高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裁判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