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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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仲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16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仲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