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告一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孝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