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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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宗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佳芳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