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劉嘉展 被告 曾琬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以新竹縣○○鄉○○村○○○街00號最近一期房屋課稅現值加新台幣1,015,000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