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禹睿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9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