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65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周承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送達原告住所之通知書,嗣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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