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9號原告 劉士瑛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被告 林月鳳 訴訟代理人 齊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預納部分裁判費。惟查原告代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經測量後應為74.01平方公尺。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計算式:3萬8900元×74.01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