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林慶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春佑 被告 林慶瑞
林順霖 林澄順 林太平 林進坤 林東海 林郭日 林春泉 林春益 林春菊 林 楊嫣芬 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850元【即依原告就其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10,600×1,178×1/8)=1,56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