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聲請人 陳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秀美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秀美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號「Z000000000號」輸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後顯示該證號錯誤,後本院依職權以相對人姓名「林秀美」查詢,惟同名者眾,無法查得特定之人為相對人,即於民國110年2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本件因無從確定相對人年籍資料,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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