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債權人 方啟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泰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方「啟」泰抑或方「啓」泰?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附表支票票號YCA0000000、AK0000000○張支票利息起
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㈤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何?(0000000元抑或0000000元?因附
表編號1之票面金額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