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聲請人 邱華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邱華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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