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苹┌──────────────────────────────────────────────────┐│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股票│壹│壹仟│││││七│││││└─┴───────────────┴──────────────┴────┴───┴────┴───┘